加強執法建設,各地紛紛出臺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辦法,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現場執法記錄儀使用效能,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執法監督,有效減少執法風險和涉法信訪、投訴,維護執法人員及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工作。
《現場執法記錄儀辦法》要求,對現場的確認、調查、勘驗、檢查、土地權屬的調查等行政確認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物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行為;對當事人的人身實施強制措施的行為;對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執法行為;其他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執法行為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活動時應佩戴執法證并攜帶執法記錄儀。開展現場執法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錄制內容應當盡可能反映執法活動現場的時間、地點、場景、參與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及后果、經營工具、現場痕跡物證等。應當盡可能對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言行、詢問情況等進行攝錄。對現場遺留或發現的物品等物證及原始痕跡證據應當進行重點攝錄。非因技術原因不得中止錄制或斷續錄制,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者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不得進行任意刪改和編輯。
《現場執法記錄儀辦法》指出,各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設備管理員,負責管理執法記錄儀的日常設備管理、維護、資料的保存及上傳。每工作日結束時,設備管理員應將執法記錄儀收回,對執法人員所攝錄的視聽資料進行整理并導出存儲到專用電腦文件夾中。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刪除、復制、保存執法記錄儀所記錄的視頻音頻內容。設備管理員當日要把執法記錄儀所攝錄的視聽資料上傳至納雍縣行政執法平臺,上傳文件名稱為“日期+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事件+執法記錄儀編號”。因不可抗力當日上傳有困難的,次日上傳。行政執法平臺對記錄的視聽資料要求保存不少于六個月。遇有可能涉訴、涉訪、重大群體性事件等案件的執法,應當刻盤存儲并根據情況延長保存時間至十年或永久保存。
《現場執法記錄儀辦法》指出,任何人不得對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進行刪減、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紀委、警務督察、法制、信訪等部門因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查閱視聽資料的,應當報經納雍縣行政執法平臺主要負責人批準,并由資料保管人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 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經縣主要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當事人、外部單位或者社會提供現場執法記錄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現場執法記錄,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現場執法記錄儀辦法》強調,有條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而沒有進行,影響重大案件辦理或導致行政訴訟敗訴的; 為掩蓋違法行為而不對執法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或者擅自對視聽資料進行剪輯或刪改的;對視聽資料管理不善導致證據丟失、損毀致使案件難以定性、處理的; 在執行中弄虛作假,給案件的調查、復議、應訴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未嚴格執行本辦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及執法人員的責任。(編:良客)
原文(納雍縣出臺《執法記錄儀使用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