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開發區)安監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完善執法證據,提升執法效能,切實提高執法人員自我約束和自我防范意識,有效減少信訪、投訴,維護當事人及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決定全市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使用執法記錄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則
執法記錄儀為執法辦案、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專用,嚴禁攝錄任何與工作無關的內容。使用執法記錄儀應遵循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嚴格保密的原則,確保視聽資料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二、使用范圍
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法人員在實施以下行政執法及管理活動時應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現場執法記錄:
(一)日常執法巡查及監督檢查工作;
(二)處置各類投訴、舉報案件;
(三)案件查處全程;
(四)開展各類專項檢查、保障等活動;
(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六)各類信訪、調解工作;
(七)其他需要記錄的相關活動。
三、使用要求
(一)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和管理記錄前,應對執法記錄儀進行檢查,確保設備無故障,確保能夠完整記錄執法過程。執法記錄自執法和管理時開始,至執法和管理結束時止,記錄的內容應連續、完整。
(二)各單位應建立相應制度,指定專人作為管理員管理維護執法記錄儀及執法記錄,并建立執法記錄儀使用臺賬,明確記載使用時間、使用地點、執法基本內容、使用人、確認人、記錄人等有關內容。
(三)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執法和管理記錄時,應保持儀容嚴整,語言文明,維護執法人員形象。
(四)凡是在執法過程中因未使用執法記錄儀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由執法人員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