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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執行、加強監督,切實維護當事人和執行干警合法權益,提高執行干警自我防范和證據固定意識,對執法記錄儀的管理和使用,結合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目前使用的具有錄像、照相、錄音功能,用于記錄執法辦案過程的單兵執法記錄儀、車載記錄儀等。
第二條 執行部門負責執行工作中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并建立審批使用情況臺帳,記載執法記錄儀使用人員及批準、交接、維修等事項。
第三條 執法記錄儀使用時,執行干警應當規范著裝。單兵執法記錄儀采取手持或佩戴左胸前等方式有利于取得較好聲像效果的位置,安裝車載記錄儀設備的車輛停放在取得較好聲像效果的位置。
第四條 執行干警在現場執行過程中,必須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執行活動進行完整真實記錄。錄制內容反映執行的時間、地點、人物、場景、參與人員等。
第五條 使用單兵執法記錄儀時,至少有二名干警在場使用,且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告知。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請您配合。
第六條 執行干警在跨區域辦案中出現下列情形,必須報告上一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并上傳聲像資料:
(一)現場查封、扣押、凍結、提取被執行人財產和有關物品資料的;
(二)依法采取拘留、拘傳等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采取搜查、勘查措施的;
(四)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的;
(五)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有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或妨害執行行為的;
(六)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或者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七)其他重大執行案件。
單兵執法記錄儀使用時,視情況同步使用車載記錄儀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將聲像資料實時回傳執行指揮中心。
第七條 執行干警應當在強制執行工作結束后 24 小時內,將執法單兵記錄儀、車載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下載、存儲,導入電子卷副卷和上傳至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對應的案件執行日志中。任何人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刪除、修改執法記錄信息。
第八條 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應當采取刻錄光盤等方式保存,隨案卷一并歸檔,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條 執行干警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執法單兵記錄儀、車載記錄儀妥善保管和維護,不得擅自轉借他人使用,不得與互聯網或其他與工作無關的設備連接,執法記錄儀損壞需進行維修的,應當在發現損壞 24 小時內交由本單位指定的部門統一進行維修,不得擅自維修。
第十條 單兵執法記錄儀、車載記錄儀記錄的執法聲像資料,未經執行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調取;確因工作需要的,經批準后可調用,但應辦理相應的手續,做好工作記錄。
第十一條 執法記錄儀管理和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追究責任:
(一)外出執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對執法記錄信息進行刪改,弄虛作假的;
(四)違規儲存執法記錄儀信息,致使記錄的信息損毀、丟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 省高院對轄區法院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執法記錄儀的規范使用和聲像資料錄入情況納入執行工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第十三條 重大、疑難、復雜執行案件的信訪接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采編人員:啟云龍)